2011年11月18日,張甲駕駛津EA9120貨車行駛至乙市丙區(qū)機場高速公路上與丁二駕駛車牌號為京B68334的客車相撞,客車翻滾致車內(nèi)乘客辛三重傷。經(jīng)交警部門認定,貨車司機張甲負全部責任,辛三不負事故責任。
經(jīng)查,津EA9120號牌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貨車并非肇事貨車,該號牌登記貨車的所有人系安福汽車運輸公司(以下簡稱“安福公司”),主要辦事機構(gòu)所在地在H省X市。實際所有人系被告李四,該貨車在安福財產(chǎn)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安福保險公司”)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,主要辦事機構(gòu)所在地在H省Z市,安福保險公司不知套牌之事。套牌使用津EA9120號牌的肇事貨車實際所有人為被告王五,張甲系王五雇傭的司機。張甲、李四和王五均為H省L縣老鄉(xiāng)。李四同意王五套牌且向其收取套牌費。
發(fā)生事故的號牌為京B68334客車的權(quán)屬登記所在地是乙市D區(qū),其登記所有人是北京路通運輸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路通公司”),丁二是路通公司的駕駛員。2011年6月1日,健安財產(chǎn)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(以下簡稱“健安保險公司”)與路通公司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合同,被保險車輛的車牌號為京B68334,保險期間自2011年6月5日0時起至2012年6月4日24時止。
事故發(fā)生后,健安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,向被保險人路通公司賠償車輛受損保險金8.3萬元,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(quán)。健安保險公司于2012年10月訴至乙市D區(qū)法院,請求判令王五和相關(guān)利害關(guān)系人賠償8.3萬元,并承擔訴訟費用。訴訟過程中王五委托銀雷律師事務所的李律師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。
辛三因賠償協(xié)商無果,委托銀雷律師事務所的李律師作為代理人,于2012年11月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問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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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是否有理由請求丁返還房屋。
李某、丁、戊三人的訴訟請求是否應支持?為什么?
甲是否理由請求丙涂銷所有權(quán)登記。
戊是否可以要求丁承擔修理房屋的費用?丁能否以拒絕追認抗辯之?
如果丁和乙在抵押合同中約定,如果丙到期不支付價款,則將房屋轉(zhuǎn)讓給乙,該合同的中的條款的性質(zhì)是什么?效力如何?
齊格飛的行為是否成立自首?為什么?
乙丙之間的買賣合同效力如何?是否構(gòu)成指示交付?
小張的訴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?為什么?
甲是否能涂銷抵押權(quán)之登記。
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全是乙的名字,乙能否據(jù)此主張股東權(quán)利?為什么?